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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视角下的电子合同签署要点

2026-09-04 09:30 作者:星城智能合规 浏览:557

《民法典》第469条明确: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这为电子合同奠定了法律基础,但实务中仍有几个要点需要把握。

主体真实是前提

合同效力的起点是"谁在签"。电子签约平台通过实名认证、人脸核身、企业工商核验解决主体真实性问题。企业章与个人签名的效力规则不变,关键是能证明签署行为归属于该主体。

意思表示真实可证

短信验证码、人脸识别等意愿确认环节,解决的是"是不是本人自愿签的"。缺少意愿验证环节的简单"点击同意",在争议中证明力有限。

成立时间与地点

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,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,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;未指定的,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。电子签约平台的时间戳与送达记录,正好把这些节点固定为证据。

证据保存

合同原件、签署日志、存证报告要能够"随时调取查用"。选择区块链存证的平台,即便平台服务到期,链上证据依然可核验。腾讯电子签全链路数据上链至信链,签署完成后任何修改都能被检测,是满足《民法典》要求的成熟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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